用暖宣传第二站,违规用热请停止
发布时间:2021-06-16
随着菏泽城区集中供暖的快速发展,供暖质量和服务也日益提高,在供暖企业尽心尽职做好供暖工作的同时,用户也应该学会安全用热、正确用热。只有两者同步,才能确保供暖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家中的温度达标。
为宣传供暖用热,树立正确用热意识,维护公司及用户合法权益,11月25日,菏泽必一运动志愿服务队第二站走进牡丹新城小区宣传用热规范。
志愿服务队向用户进行用热宣传,普及用热小常识,包括安全、合理的用热及违规用热的危害,使用户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出现非法用热、窃热等行为,将造成广大用户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出现循环不畅等故障,导致用户室内温度降低。为更好地维护供热秩序,保障广大用户的用热质量,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违规用热及窃热用户。
11月25日,菏泽必一运动供热稽查工作正式拉开序幕,从今天起至供暖结束,分批次全天候不间断对供热区域内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实行地毯式无缝隙全覆盖检查,发现私自用暖的用户,会立即停止供暖,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这些盗暖户,还会被列入供热公司的黑名单,成为每年重点检查对象。进入黑名单的用户如果想供暖,必须接受处罚后才能办理正常供暖手续。
必一运动工作人员提醒大家,冷空气来临,有用暖意向的市民请抓紧交费,以充分体验冬日的惬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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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条例》对违规供暖具体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